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係屬重大性資本支
出,為求昭信社員暨衡量次年度財業務之規劃,信用合作社須辦理編
列全年概約預算,由理事會通過後,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
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倘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於一定金額內辦
理營繕或購置者,其全年營繕或購置金額仍應於該全年概約預算內為
之。
二、財政部 84 年 12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4788106 號函、85 年 2
月 17 日台財融字第 85508265 號函、85 年 4 月 29 日台財融字
第 85517773 號函及 85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字第 85548068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4 年 12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4788106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5 年 2 月 17 日台財融字第 85508265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5 年 4 月 29 日台財融字第 85517773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5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字第 85548068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