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下稱本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
照。
說 明:一、本次係修正旨揭問答集「二、法令遵循制度」Q1,就本辦法第 32 條
第 1 項所稱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
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所衍生作業程序疑
問予以闡明。
二、按本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主要係為強化金融機構總機構
法令遵循主管之功能,確保金融機構即時掌握各分支機構法令遵循情
形,降低法令遵循風險,爰金融機構有受國外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
者,法令遵循單位應就法令遵循面之情形進行報告,俾使董事會充分
掌握國外主管機關監理資訊,及該國外分支機構營運弱(惡)化現況
,以維持銀行業務之健全經營,屬於公司治理之一環,合先敘明。
三、針對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者,鑑於各國主管機關給予海外分支機
構評等之標準不一,倘調降評等非有受重大處分之虞時,金融機構可
依個別分支機構受評級情形及重大性原則調整內部相關通報之時間。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23 日金管銀
控字第 109027067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