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八六)台財證(法)第四五一九四號函、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八三)台財證(法)第OO
五九二號函、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八三)台財證(法)第一OO二二號函
、八十三年三月八日(八三)台財證(法)第OO四三七號函、八十三年
二月二十二日(八三)台財證(法)第OO三六三號函、八十六年二月二
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O八二四號函、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八五)台財證(五)第O二九六五號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四)
台財證(法)第OO三七二號函、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八三)台財證
(法)第O一四一五號函、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八三)台財證(法)第
四九三三二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八六)台財證(五)第O四三三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
薇女士)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6 月 11 日(八六)台財證(法)
第 4519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3 月 17 日(八
三)台財證(法)第 0059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2 月 8 日(八
三)台財證(法)第 100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3 月 8 日(八
三)台財證(法)第 0043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2 月 22 日(八
三)台財證(法)第 0036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2 月 24 日(八
六)台財證(五)第 0082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9 月 14 日(八
五)台財證(五)第 029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2 月 22 日(八
四)台財證(法)第 0037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9.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7 月 29 日(八
三)台財證(法)第 014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0. 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3 月 17 日(
八三)台財證(法)第 4933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1. 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8 月 2
5 日(八六)台財證(五)第 0433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