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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578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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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其辦理
上開業務應設立專戶,並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為其委託人辦
理應支付款項外,不得動用前開款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