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
定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係包括該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應受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之單位主管,及該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三二
八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7 年 7 月 13 日台財融字第 877
328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金管檢制字第 1150600215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