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
檢查表」、「發行人辦理總括申報追補發行新股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一OO三四四四八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0034448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132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