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七款、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
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經行政院同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管理會參與投資成立之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核屬第二
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三、保險業辦理前點之國內基金投資,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
(一)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
○八○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
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
濟產業。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三
六五九八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
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
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四、保險業投資第二點之國內基金,如該國內基金為私募股權基金者,核
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並符合主管機
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五、保險業投資第二點之國內基金,核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
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
逕為辦理投資,但仍應備具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
查核。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保險業投資情形,並視經濟情況及其實際
辦理績效,限制或審核之。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金管保財字第
一○六○二一○四五一一號令及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六○二五○五九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602104511 號令,自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5941 號令,自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