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五款第二目之 2 所稱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
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且投資範圍
係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之一
:
(一)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
○八○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
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
濟產業。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三
六五九八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
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
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三、本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