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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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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
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六○○○○三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060000381 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