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銀行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詳
如附表。
二、本會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金管銀合字第一○九○二七○一五○一號
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9027015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19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130271884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