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00494196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
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不包括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經紀人招攬營利事業投保下列國外保險商品之情形: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
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金管保綜字第 1110468881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