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財產保險商品費率
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
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業務,其費率釐訂應確實考量承保風險合理對價
外,並應符合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
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
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如附件。
三、本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金管
保產字第一○三○二五二六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6451 號令,自 111.01.01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