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11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
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
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
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
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
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4009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0 年 10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40091 號令及
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
,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如僅配合
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
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
查程序。
三、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請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
予以配置,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與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保險商品策
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簡○明先
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
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