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
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申報一百十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相關書
件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三九
一三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913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103854404 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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