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
級以上,指最近一年內發行公司債或免保證商業本票公司之長期信用
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
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
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起生效;財政部九十年九月十日台財保字第O九OO七O
七七O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9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090
070770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