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新頒訂適用變額年金保險商品準備金
提存規範(VM-21) ,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保險局已於 109 年間委外研究「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
頒布之第 21 號評估手冊(以下簡稱 VM-21)中文技術指引文件」,
並已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請貴公會及所屬會員公司代表等、中華
民國精算學會(簡稱精算學會)等單位參與審查會議,嗣於 110 年
1 月 25 日函請精算學會依上開會議決議並參考前揭文件於 110 年
4 月底前函報相關精算準則修正內容,俾利完備我國相關精算準則,
合先敘明。
二、為利各會員公司儘速因應 NAIC 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商品準備金計提
方式之變更,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商品送審作業:
(一)新送審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須計提之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最遲應
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依 VM-21 規定辦理,並得自願提前適
用 VM-21。
(二)已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有效契約如提供保證給付型態(不含
提供不停效保證及立即投資選擇之約定)須計提保證給付責任準備
金者,應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依 VM-21 規定辦理,並最遲
須於 110 年 8 月底前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
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第 6 點規定函報有效契約保證給付責任準
備金計算方式之變更作業並經本會同意。公司如未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變更作業,應暫停銷售至變更完成後始得繼續銷售
。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