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下稱「鼓勵投信躍進計畫」)之令
1 份,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業經本會於 110 年 6 月 11 日以金管證投
字第 1100333960 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依
該計畫所定條件,於每年 6 月底前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同時一併
提出欲適用之優惠措施;本次修正旨揭計畫,自即日適用,惟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於 110 年 6 月底前提出申請者,得選擇採用原計畫評
估指標與規定條件。
二、另配合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問答集」如附,並已公布於本會證券
期貨局網站,俾利業者瞭解及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