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證券商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證券商
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證券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上半年度財務報
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八○三一三
○六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80313068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103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