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買賣未經核准境外基金乙案,復如
說明,並請轉知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03 年 8 月 20 日中證商業字第 1030005705 號函辦
理。
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買賣符合其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但該外國有價證券不得為以新臺幣
計價之債券,亦不得為本國企業赴海外於初級市場募集發行之有價證
券。
三、證券商得依前開規定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
性質之境外基金,證券商應參照現行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 99 年 9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28312
號公告所定之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
件,並向指定受理申報機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辦理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13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90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