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會 110 年 6 月 29 日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
之容留人數,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集會活動人數限制有較寬之規定
,從其規定。
依 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6 款規定
辦理。
公告事項:一、有關本會 110 年 6 月 29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665 號公告修
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其中第八點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各室內不得
20 人以上、各室外不得 40 人以上。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集
會活動人數限制有較寬之規定,從其規定。
二、公告對象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會,並由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