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普通公司
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
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O八O三O六三九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8030639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33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