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七四)台財證(二)
第六八O三號函、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四
一六號函、七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七八)台財證(二)第OO八三O號函
、七十八年十二月五日(七八)台財證(二)第一八O一二號函、七十九
年七月十四日(七九)台財證(二)第一四八六五號函、八十年六月二十
七日(八O)台財證(四)第O一三二四號函、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八O
)台財證(二)第二四四三七號函、八十年十二月九日(八O)台財證(
四)第O三三七O號函及八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
九二九O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
薇女士)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4 年 12 月 24 日(七
四)台財證(二)第 680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7 年 1 月 14 日(七
七)台財證(二)第 0941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8 年 4 月 18 日(七
八)台財證(二)第 008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8 年 12 月 5 日(七
八)台財證(二)第 180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9 年 7 月 14 日(七
九)台財證(二)第 148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6 月 27 日(八
O)台財證(四)第 0132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9 月 18 日(八
O)台財證(二)第 2443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12 月 9 日(八
O)台財證(四)第 033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9.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12 月 14 日(八
O)台財證(二)第 29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