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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0696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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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銀行對海外之主權國家債權,其中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
價之負債作為資金來源者,於計算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得
適用當地主管機關對該類債權所定之風險權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