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聯合社建議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採與中央銀行一
致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聯合社 110 年 1 月 6 日全信聯字第 1100000022 號函。
二、本案經參酌貴聯合社之建議,修正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
義及建築貸款餘額之計算如下:
(一)有關「對建築業貸款」、「對其他企業建築貸款」及「對個人戶建
築貸款」之定義,修正與中央銀行之定義相同,即不包含房屋興建
屬自用部分。
(二)有關建築貸款餘額之計算,排除個人戶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修正
如下:
1.修正「其他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項目名稱為「
其他對企業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及增加定義說
明「(註四)係指對建築業及其他企業所辦理之房屋興建屬自用
部分之貸款」。
2.增加「其他對個人戶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項目
及定義說明「(註五)係指對從事建築投資之個人所辦理之房屋
興建屬自用部分之貸款」。
3.建築貸款餘額(73004)= 對建築業貸款(73014)+ 對其他企
業建築貸款(73024)+ 對個人戶建築貸款(73034)+ 其他對
企業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73044) 。
三、另已配合修正信用合作社 E01 營運資料明細檔相關項目及定義說明
,修正對照表如附表,請轉知各社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依修正
後之項目及定義申報上月底資料。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寬先生)、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