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第一上市(櫃)公
司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
一O八O三O二七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2723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20381657 號令,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