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
任準備金利率,應依主管機關發布當年適用之「人身保險業各幣別新
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得額外加碼規定辦理,其中
保障期間 6 年以下定期保險商品,其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於前述
精算公式基礎得額外加碼,並以 0.75%為限。
三、本令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9411 號令,廢止,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