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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 年 5 月 2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004916824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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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
          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0  年 5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影
              本 1  份。
          二、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請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
              予以配置,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與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保險商品策
              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簡○明先
          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
          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