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
4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5 月 20 日核示事項。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
處置或措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
,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
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公告事項:一、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如附件。
二、公告對象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會,並由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665 號公告,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
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665 號公告,與本公告不符部分,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