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5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
080600086 號函、108 年 12 月 20 日中信顧字第 1080600240 號函
、109 年 10 月 26 日中信顧字第 1090600145 號函及中央銀行 110
年 1 月 11 日台央外伍字第 1100002029 號函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70% 以上。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載明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之發行額度,於國
內或國外銷售之外幣級別應分別訂定募集額度上限。
(三)新成立之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向本會申報備查時,應併同檢具
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四)已成立之新臺幣私募基金增加發行外幣級別以及私募含新臺幣多幣
別基金追加私募額度者,向本會申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更時,應
併同檢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本
會「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規定,檢送本會修
正之前開問答集一份,請配合修正貴公會網站資料內容,並請轉知所
屬會員知悉。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