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一案,同意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基金 109 年 12 月 21 日保安研字第 109000111
2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李○季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16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904138172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