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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一案,同意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90436057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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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一案,同意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基金 109  年 12 月 21 日保安研字第 109000111
          2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李○季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16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904138172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