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0911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1104520206 號令,修正,並自 111.11.30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