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使委託人充分知悉信託業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
利益範圍,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24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
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
收取費率之範圍。信託業應將前項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
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之商品,前項利益之年
化費率不得超過該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未滿一年者
,依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另前開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之
揭露方式,應依該辦法問答集所述情形,於實際收取後以交易報告書
或對帳單等方式充分向委託人告知。以促進透明、公平及合理交易環
境之落實。
二、邇來本會進行金融檢查發現,部分信託業受託投資外國債券,採透過
國內證券商受託賣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向國外下單,信託業依上開方
式下單,其自國內證券商取得之手續費折讓(通路服務費)有未向委
託人明確揭露實際收取費率及年化費率之情形。為利資訊揭露及保障
客戶權益,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