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開放境外基金之國內受委任機構得與信託業透過金錢信託方式私募境
外基金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本會業於 108 年 7 月 18
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 1080321527 號令,開放旨揭事項,請依前開令
規定研議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於文到 2 個月報會。
二、另已配合修正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肆、
私募境外基金」新增第六題,請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