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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904298732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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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有一致性之規範,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業務係指人身保險業於保戶辦理行動投保時,經取得保戶同意後,
    結合保戶之身分證、人臉生物特徵、親自口述投保內容及投保意願、
    電子影音簽名,以保戶人臉識別身分認證程序投保,取代保戶原須簽
    署之行動投保確認同意書,並強化確認保戶之投保內容、投保意願與
    保戶身分之識別性。

三、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進循「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
    外,並應訂定行動投保結合生物特徵辦理身分認證處理程序,將該處
    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審酌保戶權益之保障,適時檢討修訂
    該處理程序。
    前項行動投保結合生物特徵辦理身分認證處理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
    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保戶個人資料之同意:保戶首次申請時,保險公司應先行取得保戶
      於保險公司之行動投保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以下簡稱 App)中,同
      意「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保險公司使
      用行動投保注意事項」、「行動投保暨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確認
      同意書」,並確認保戶使用人臉辨識暨電子影音簽名之意願。
(二)保險公司應將下列以人臉識別方式辦理保戶身分認證程序之主要控
      制標準,納入新契約以行動投保方式辦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
      1.以身分證真偽識別技術,確認保戶身分證正、反面是否為真。
      2.以人臉識別技術核對保戶人臉與保戶身分證照片,以確認是否相
        符。
      3.以活體辨識技術確認申請之保戶影像為活體,並非照片。
      4.於電子影音簽名中以錄音錄影方式,記錄並確認保戶投保內容及
        投保意願。
      5.以上均以人臉辨識功能輔助業務員確認保戶身分。
      6.保戶未通過人臉辨識技術檢核者,不受理以人臉辨識方式進行身
        分認證。
      7.保戶人臉辨識資料及投保內容上傳前,發送一次性密碼(簡稱
        OTP )至保戶手機,由保戶輸入該 OTP  完成確認後,始得上傳
        。
(三)申請險種及條件控管:
      1.以傳統型保險商品為限,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2.要、被保險人均須為同一人、本國人、滿 20 足歲、未受監護宣
        告、無購買配偶/子女附約、可辦理線上繳費者。
(四)保戶個資不得儲存於雲端,而應直接送回保險公司內部資料庫存放
      ,並應以加密方式儲存、以帳戶及密碼進行系統登入管控。
(五)保戶個資納入符合 ISO 27001  標準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
      ,暨個人資訊管理系統(PIMS)管理。
(六)保戶辦理行動投保之電子影音簽名、人臉生物特徵暨所涉保戶個人
      資料,不得有遭挪作他用之情形。
(七)倘保戶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人臉生物特徵相關資料時
      ,應依保戶之請求範圍,進行後續處理作業。

四、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
    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

五、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服務內容。本業務相關宣
    導文件應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並應充分向業務人員說明作業流程與
    應注意事項。

六、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
    下條件,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人臉辨識之錯誤率(FAR ):應低於 0.098﹪。
(二)保戶投保後,不得有爭執親簽與否之投保案件。
(三)保戶辦理行動投保之電子影音簽名、人臉生物特徵暨所涉保戶個人
      資料,不得有道挪作他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