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及「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要保
書」修正等二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
銷售,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9 年 12 月 29 日(109) 產汽字第
270 號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 45 個
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交通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許○欽先生)、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