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所稱本會指
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及該中心「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受
託或銷售機構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
託或銷售機構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四○○四○七五八一號令,自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07581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