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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七字第0960162096號函
法規體系: 檢查局/內部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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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邇來辦理金融檢查發現有證券商營業員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7 條
          第 18 款不得代客保管有價證券、印鑑或存摺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於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
          核頻率,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