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受益人會議之召開應報本會:
1.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
具召開事由向本會申報。
2.受益人依據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議前,應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召開
受益人會議。
3.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依據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召
開受益人會議時,應於期貨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
之日起二日內,檢具召開事由向本會申報召開受益人會議。但依
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召開者,應隨即申報,於經本會核
准後即行召開。
(二)受益人會議之開會通知:除經本會核准者外,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應
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將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
點及召開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送達於本會、期貨信託事業、
所有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
(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方式: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包含本人及
代理人)出席之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
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
1.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時,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
載明方式,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1)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
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
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會議召開者指定處
所,逾時該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即不計入出席之受益權單位
數內。
(2)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
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
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包含本人及代理人)出席方式召開時:
(1)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載明方式,以親自出席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
,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載明授權範圍,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
人會議。
(2)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方
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撤
銷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3)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
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於受
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之處所。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
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4)委託書送達指定處所後,受益人欲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或以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受
益人會議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3.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依受益人會議召開者製作之
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
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4.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該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
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5.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
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辦理。
(四)受益人會議之會議程序:
1.受益人會議之主席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其由受益人自行召
開者,由受益人互推。
2.受益人會議非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之受益人出席,不得開會。
3.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
,其書面文件(含表決權)應送達指定處所,逾時該書面文件(
含表決權)即不計入出席之受益權單位數內。
4.受益人寄回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視為已依規定出席受益人會議:
(1)受益人未簽名或蓋章。
(2)受益人簽名或蓋章非為原留簽名式或印鑑,或無法辨認為原留
簽名式或印鑑。
(3)使用非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
5.會議召開者或其委託之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書面文
件(含表決票)後,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並應製作受益人
名冊,載明戶號、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
督人員查閱及供紀錄人員統計。
6.受益人會議之驗、開票,應由紀錄人員將書面或電子之意思表示
及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應公布統計
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五)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更換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3.調增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4.重大變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
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受益人會議之表決:
1.受益人持有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表決應以投票方式為之
。
2.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及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七)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1.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期貨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持有代表
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
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期貨
信託事業、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3.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
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
應永久保存。
4.議事錄應與出席受益人簽名簿、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
益人名冊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期貨信託事業。但受益
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得免附受益人簽名簿。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
九六○○七三七五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375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