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健全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與授信業務風險控管,請貴行確實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本會對於銀行不動產授信業務之金融檢查,發現有法定限額控管
、徵信作業、不動產鑑價、例外案件管理、貸後管理、餘屋貸款、豪
宅貸款及土建融貸款等八大缺失態樣,為強化銀行對於不動產授信業
務之管理及對於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控管,請貴行就下列缺失態樣確實
檢討改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確實督導營業單位落實執
行:
(一)法定限額控管:
1.授信案件之實際資金用途為興建或購置不動產,但未納入銀行法
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2.對免列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項目之購置或興建廠房
,未確實徵提已依法申請或設立工廠之佐證資料。
3.未分析及追蹤申貸資金是否有流供購置不動產。
(二)徵信作業:
1.借戶提供所得或財力證明有異常情形或顯欠合理,惟未予查證。
2.逕以借戶自行填列個人年所得推估認定借保戶收入,未徵提相關
佐證資料或所得評估方式有欠合理。
3.對借戶尚無營業收入,興建飯店所需資金除仰賴銀行融資外,仍
需鉅額自籌資金,惟未合理敘明自籌資金來源。
4.對借戶規劃興建集合式住宅,未就附近建案相關資訊(包括餘屋
數量、銷售率、平均售價等)進行調查。
5.額度核給有側重擔保品價值,對借戶提供之還款來源證明缺乏合
理性評估。
(三)鑑價作業:
1.未參考鄰近地區其他類似案例最近成交價格。
2.對鑑估單價高於鄰近地區其他類似案例之成交價或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登錄價格,有未分析差異原因並說明理由。
(四)例外案件管理:
1.未控管例外案件承作量並定期陳報高階管理人員。
2.例外案件仍由原層級核決或有免計入例外管理比率之情形。
(五)貸放後管理:
1.對購屋貸款資金匯入非賣方帳戶者,或確有利用他人名義貸款之
情事,辦理資金流向查核時逕勾選相符,未說明原因及合理性。
2.借戶還款資金來源由同一帳號匯入之異常情事,有未確實詳加查
證放款繳款來源。
(六)餘屋貸款:
1.尚未訂定內部規範並建立管控機制。
2.對同一批建案餘屋貸款分別於銀行及票券子公司承作者,未建立
集團集中度管理機制以控管風險。
3.徵信報告未揭露建案整體銷售狀況或未評估借戶銷售計畫之合理
性。
4.對財業務狀況欠佳之建設公司,有側重所徵餘屋擔保品,而未妥
適分析其還款與餘屋銷售能力。
5.對建物完成年限已久或銷售率偏低之建案,有未審慎評估餘屋去
化情形對債權之影響者。
6.未落實遵循辦理餘屋貸款之內部規範,如:「須有本金攤還機制
」、餘屋所在地區非屬內部所訂得承作之區域範圍。
(七)高價住宅貸款:未查詢借戶承購高價住宅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
作為營業使用,致有借戶所承購之土地使用分區係禁止作為營業使
用,違反貸放成數最高為六成且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八)土地及建築融資放款:
1.未建立管理性報表定期呈核,以落實管控個案承諾動工進度及違
反承諾之處理情形。
2.未分析借戶所提供之興建計畫,亦未對建案辦理還款能力之情境
分析,不利審查推案之可行性及其還款來源。
3.逾期未動工者,未依約提高利率或縮減額度。
二、貴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後覆審與追蹤考核
工作,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就上開不動產授信業務缺失態樣列為內部查
核重點項目,加強查核營業單位有無類似情形及法規遵循狀況,並確
實督促改善。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劉○真女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川先生)、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斌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莫○鴻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怡先生)、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麥○裕先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琴女士)、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張○鵬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州先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女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康先生)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
○銑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岳先生)、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鑑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駱○君女士)、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
○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賢先生)、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龐○哲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王○鋒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
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溪先生)、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郭○溥先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
表人陳○甯女士)、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
宏先生)、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先
生)、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文先
生)、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先生)、美
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蓉女士)、英商渣打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駒先生)、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卿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彭○泓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芳女士)、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代表人陳○懋先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代表人蔣○城先生)、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潘○成先生)、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
表人蔡○超先生)、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
凌○蔥女士)、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伊藤
○人先生)、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華女士
)、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先
生)、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木原○志先生)、
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洲先生)
、法商法國外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億先生)、大
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代表人李○龍先生)、大陸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郝○先生)、大陸商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江先生)、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加藤○郎先生)、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博○儂女士)、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瑞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寬先生)、本會檢查
局、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