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資訊揭露之管理及落實法規遵循,重申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
時,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第 34 款規定,金融
控股公司之財務報告應加註釋其個體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
體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另依同準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金
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該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
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二、為強化資訊揭露及落實法規遵循,重申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
,應確實依上開規定加以註釋其各類子公司(第一層)簡明個體資產
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下稱簡明個體二大表);至其餘轉投資事業之
簡明個體二大表是否揭露,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由公司管理階層
依財務資訊品質特性,評估是否揭露其餘轉投資事業之簡明個體二大
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各
金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黃○睿先生)
副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