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有關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及為
授信以外交易之規定,貴公司及各子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建檔與控管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損及金融控股公
司及其子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及避免利益衝突,貴公司及各子公司遵
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規定,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應確實建檔並定期確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正確性。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所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
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包括該等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規定擔任
負責人之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本會 108 年 4 月 12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009320 號令第 8
點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稱有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之範圍,包括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對象
以本人或配偶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企業,及擔任職責相當於
總經理之經理人之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正 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張○鵬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
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興先生)、日盛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
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申○籛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魏○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永豐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寬女士)、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顏○隆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
浩先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合作金庫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