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
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
第一○九○三六一一八三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1183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0645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