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有關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對象規範之令 1
份,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為利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拓展,吸引境外居民來臺投資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暨多元化我國金融商品及服務,擴大我國資產管理市場
規模,本會已於 109 年 10 月 21 日發布有關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募集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對象之令
。
二、中央銀行業於 109 年 8 月 28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90033326 號函
示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
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範圍(諒達),依該函文說明二規定投
資於國內股票型基金之外幣級別者,應依本會前開令第一點第五項有
關外幣投資型保單保戶之身分審核及投資比例限制等配套措施切實辦
理後,始可進行投資。
三、另配合前開令發布,本會修正「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
問答集」如附,並已公布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俾利業者瞭解及遵
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保險局、檢查
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