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證二
字第O九一OOO五七九O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
○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吳○子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