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拓展,吸引境外居民來臺投資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暨多元化我國金融商品及服務,擴大我國資產管理市場
規模,有關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對象,規範事項如下:
(一)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除貨幣市場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私募基金外,其餘種類
基金得於境內發行外幣級別且僅銷售予非居住民。但以投資國內為
主之股票型基金之外幣級別,亦得銷售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受保險業委託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外幣投資型保單全權
委託投資帳戶(以下簡稱外幣全委保單帳戶)。
(二)前開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投資策略
以臺灣證券市場交易之上市、上櫃股票(包含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
櫃並經本會備查之興櫃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具股
權性質有價證券為主要(即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投
資標的之股票型及指數型等種類基金;以及以投資國內債券、基金
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為主之平衡型、保本型、債券型及組合型基金
等。
(三)同時含新臺幣級別及其他外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以下簡稱含新臺
幣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或新臺幣級別就個別級別達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八條規定得辦理追加募集
之條件,應得分別就該級別(新臺幣級別或外幣級別)辦理追加募
集。
(四)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募集發行之外
幣計價基金,應俟所有已發行之外幣級別總額達上開得辦理追加募
集之條件時,再向本會申報辦理追加募集。
(五)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可投資於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外幣級別之
外幣全委保單帳戶者,僅限本國人得投保,受託運用與管理該外幣
全委保單帳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與保險
公司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約定有關保險公司應審核保戶身
分,及明定每一外幣全委保單帳戶持有國內股票型基金之外幣級別
,合計不得逾該全委保單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外幣全委保單帳戶持有國內股票型基
金之比例上限百分之五部分,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列為例行查核
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央外伍
字第一○九○○三三三二六號函所定之申報規範向該行辦理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
三○○四一八八六一號函,依本會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金管證投
字第一○九○一四四二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