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 64 年 11 月 20 日台財錢字第 2184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
正 本: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陳○光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
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4 年 11 月 20 日台財錢字第 21845 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