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 50 年 10 月 22 日台財錢發字第 01840 號及 67 年 10 月 26
日台財錢字第 21533 號等 2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鐘○豪先生)、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
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光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50 年 10 月 22 日台財錢發字第 018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7 年 10 月 26 日台財錢字第 21533 號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