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108 年 12 月 3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802724970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本會業於 109 年 9 月 26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902728321 號令修正
發布「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之四,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甯女士)、美商美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先生)、美商摩根大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先生)、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文先生)、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先生)、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代表人陳○蓉女士)、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馬○駒先生)、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劉○卿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彭
○泓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芳女
士)、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懋先生)、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城先生)
、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先生)、菲商菲
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先生)、新加坡商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女士)、日商三菱日聯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雄一郎先生)、新加坡商大華
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華女士)、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先生)、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木○武志先生)、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洲先生)、法商法國外貿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億先生)、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臺北分行(代表人李○龍先生)、大陸商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分公司(代表人郝○先生)、大陸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代表人陳○江先生)、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加○芳郎先生)、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
博○儂女士)、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
瑞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
查局、銀行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8027249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