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銀行內部稽核功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為利內部稽核職能有效發揮,內部稽核單位對下列情事,查核報告應
先提報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不得逕陳報董事
長:
(一)稽核工作查核發現(或吹哨者檢舉)銀行董事、監事或職責相當於
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管理階層涉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者。
(二)主管機關交辦查核重大案件,並要求內部稽核單位逕將查核結果提
報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者。
二、銀行內部稽核單位應客觀公正執行稽核職責,對稽核事項判斷不受人
為干預,以發揮獨立超然功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
副 本:本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