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
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
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
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
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
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責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本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