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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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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
          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
          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
          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
          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
          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責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本會保險局